【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被告单位公司在进口布匹、毛毯等货物过程中,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被告人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的情况下,决定以低价申报的方式进口货物,并先后指使其员工被告人乙、丙修改货物真实发票等单证以及伪报成交方式,委托被告人丁代理货运和报关,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2020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核定被告单位公司偷税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59万余元。
当事人系为被告公司负责货运和保管业务的秦某,公诉书认定秦某逃税金额920万元。
(本案例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
【办案经过】
委托人找到律师后,律师经过阅读案卷及与委托人核实,认为存在以下因素对被告人有利:
1、在委托人与被告公司共同犯罪中,秦某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案情,秦某为货代公司的职员,其职责是帮助客户成交,虽然秦某知晓被告公司的低报价格的行为,期间也向被告公司与其联系业务的彭某、刘某等提出过异议,因被告公司坚持要求低报,秦某也无权做出决定,因此应当认定从犯。
2、秦某有自首情节。秦某主动到案,配合缉私局侦查。2020年5月,秦某接到缉私局电话通知后,即刻主动前往,并如实陈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对自己及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视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秦某并未从该犯罪中获取非法利益,这一点有别于其他被认定从犯的情况。从犯多少都会在犯罪活动中获利,但本案中的秦某只是收取了正常的业务费,且业务费用是交给秦某公司,并非给秦某本人。秦某仅收取了被告公司正常的代理费用,并未从该走私犯罪中获取其他任何非法利益。
4、另外,秦某案发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
5、考虑到司法实践,秦某能否适用缓刑?律师认为,根据秦某的具体情况,秦某在沪有固定工作,办有居住证,没有人身暴力犯罪的倾向,是符合适用缓刑的。但难点在于,刑期能否在3年以下,这也是适用缓刑关键条件。然根据法律规定,921万的退税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条文量刑起点应在10年以上。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认定被告单位公司与被告人秦某的共同犯罪中,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例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