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并非虚无缥缈的权利,而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管理的核心保障,更是制约大股东“一言堂”的重要手段。2024年7月新《公司法》实施后,虽明确扩大了查账、查阅资料的范围,简化了行使流程,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小股东,想要真正行使这项权利,仍常常遭遇阻碍。究其原因,既有制度执行中的梗阻,也有实操层面的难题,厘清这些问题并掌握相应的规避技巧,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现实司法环境下知情权保障的核心困境
股东知情权之所以难以落地,核心在于“法律赋予了权利,但实操中却难以落实”,主要存在三方面核心问题:
第一,“资本多数决”导致的利益失衡。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特征,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凭借持股优势掌控公司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多由其主导任命,容易形成“一言堂”的局面。小股东提出查阅财务报表、股东会记录等请求时,大股东常以“保护商业秘密”“查阅目的不正当”为由予以拒绝,甚至通过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不披露经营信息等方式,刻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使小股东处于信息隔绝的状态。更关键的是,这种“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小股东往往因缺乏直接证据而难以举证,维权工作从一开始就陷入困境。
第二,举证责任实操中存在错位,小股东仍陷维权困境。法律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等核心资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公司(大股东掌控)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本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查阅行为确实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但司法实践中,部分场景下仍存在举证责任错位的问题:一方面,大股东常以模糊化的理由敷衍抗辩,却不提供实质佐证;另一方面,即便小股东无需自证“目的正当”,但面对大股东的抗辩,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反驳,且因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取反驳所需的公司核心信息。例如某物流公司小股东提出查账请求,大股东仅以“可能泄露客户信息”为由拒绝,既不提供客户信息与查账行为存在关联的证据,也不说明潜在损害的具体情形,而小股东因难以掌握公司客户关系、业务流程等核心信息,无法有效反驳该抗辩,维权过程依旧异常艰难。
第三,胜诉后执行环节存在诸多梗阻。即便股东通过诉讼胜诉,知情权也未必能顺利实现。部分公司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执行:要么藏匿相关资料,要么以“资料丢失、不存在”为由搪塞,甚至指使相关负责人离职以阻碍查阅;即便勉强配合,也可能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财务报告、账簿,掩盖资金挪用、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更有甚者,对“中介机构辅助查阅”的人数、范围加以不合理限制,小股东因缺乏专业财务、法律知识,即便获得查阅机会,也难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导致维权效果大打折扣。
二、股东知情权保障的主要缺陷
结合实际案例来看,知情权保障体系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权利边界模糊、救济机制不足、维权成本较高。
一是权利边界与审查标准不明确。新《公司法》虽明确会计凭证属于查阅范围,但对于“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界定”“电子数据载体的涵盖范围”“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限”等细节问题,法律未作出清晰规定,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也存在差异,给公司拒绝查阅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公司甚至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禁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试图变相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虽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仍会增加小股东的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
二是事后救济机制存在短板。股东知情权诉讼设有前置程序,但在公司治理失效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均由大股东掌控,小股东向其提出维权请求往往无果而终。即便顺利进入诉讼程序,也面临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且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小股东仅能间接获益,却需独自承担律师费、调查费等各项开支,极大地抑制了小股东的维权积极性。此外,若公司未制作或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导致股东无法查阅,即便法律规定董事、高管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损失数额的认定难度极大,赔偿机制难以有效落地。
三是法院执行力度有待加强。知情权属于“行为给付类”执行请求,不同于金钱给付类执行,法院难以通过查封、冻结财产等常规手段保障执行效果。对于公司故意藏匿、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缺乏明确且严厉的惩戒措施,执行法官也因公司组织架构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等因素,难以核实资料的真实存在情况,最终导致许多胜诉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沦为“一纸空文”。
三、股东知情权的风险规避路径
要规避知情权被侵犯的风险,核心思路是“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救济为辅”,从源头构建权利保障防线:
首先,事前明确规则,善用公司章程与协议约定。在公司设立或增资阶段,小股东应主动争取在公司章程中细化知情权的行使规则:明确可查阅资料的具体范围(包括会计凭证、股东名册、子公司相关资料等)、书面申请的答复期限、查阅的地点与时间、中介机构辅助查阅的权限(如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及参与人数)等核心内容。此外,还可约定“公司连续两年未分红”“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等特定情形下,小股东享有扩大化的查阅权,从源头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
其次,规范行权流程,注重证据留存。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向公司提交书面查阅请求,清晰说明查阅的范围与目的(如“核实公司盈利状况”“核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等),并妥善保留书面函件的送达凭证(如快递回执、邮件记录等)。若公司拒绝查阅或逾期未予答复,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书面拒绝函等),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同时,建议委托专业的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借助其专业知识识别资料中的问题,提升行权效率与效果。
最后,多元维权,强化事后救济效果。与公司协商无果时,可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监管压力促使公司配合查阅;若行政介入无效,应及时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起诉时需准备齐全股东身份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信息等)、前置程序履行证据(如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答复的证据等)。胜诉后若公司仍拒不履行,应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法院采取搜查公司经营场所、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倒逼公司履行法律义务。
此外,股东也应避免滥用知情权。查阅资料时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亦不得利用查阅获取的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若自身存在与公司同业竞争等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形,查账前应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避免被公司以“查阅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为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但权利的实现仍需股东主动维护。通过事前明确规则、事中规范行权、事后善用多元救济渠道,才能有效破解知情权“维权难”的困局,既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推动公司实现规范治理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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