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融并购业务中,仅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又称优先购买权)常成为交易推进的核心障碍。该权利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向非股东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盲目规避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引发诉讼,需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规路径实现交易目的。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梳理合法规避优先受让权的核心思路及风险提示。
一、优先受让权的核心适用边界:明确规避的前提
规避优先受让权的首要前提是厘清其适用范围,避免因对规则误解导致操作失当:其一,权利主体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无优先受让权制度,股权可依法自由转让;其二,权利仅针对“对外转让”场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也不触发优先受让权;其三,权利行使以“同等条件”为核心,包括股权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附属义务等全部商业条件,而非仅指单一价格。把握这些边界,是合规规避的基础。
二、合法合规的优先受让权规避路径
实务中不存在绝对“万能”的规避方法,需结合目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结构等具体情况选择适配路径,核心思路是通过程序设计或规则约定,使交易不触发优先受让权或降低其行使可能性。
(一)利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特殊约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规则”,其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于《公司法》默认规则适用。若目标公司章程中已对优先受让权作出限制性约定,可直接依据章程推进交易:例如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仅能对全部转让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得部分行使”,或缩短其他股东的行权答复期限(如约定15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
若章程无相关约定,可推动转让方股东提前发起章程修订,通过法定程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设上述条款,为后续部分股权收购扫清障碍。需注意,章程修订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无效。
(二)设计“差异化交易条件”降低行权可能性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核心前提是“同等条件”,转让方可通过设计对内部股东不利、但对收购方友好的交易条件,增加其他股东行权难度,使其主动放弃优先权:其一,支付方式设计,如要求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设定跨境支付义务,或约定高额定金且逾期没收,利用内部股东资金调度能力不足的短板;其二,价格策略,在合理范围内设定略高于市场公允价的转让价格,同时明确价格调整机制(如与收购方后续对公司的增资义务挂钩),使其他股东因成本过高或条件复杂而放弃行权;其三,附属义务绑定,如要求收购方为公司提供特定技术支持、承担后续项目投资等,这些义务难以被其他股东复制,从而形成“名义同等、实质差异”的交易条件。
需特别注意,交易条件的差异需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得通过恶意串通虚设条件(如虚高价格后私下返还),否则可能因“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三)“先参股后收购”的分步交易模式
该模式利用“股东内部转让无优先权限制”的规则,分两步实现部分股权收购:第一步,收购方先以合理条件受让转让方少量股权(如1%-5%),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此步骤需严格履行对外转让的通知程序,若其他股东因价格、条件等原因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方即可完成参股;第二步,收购方以股东身份,与转让方签订剩余目标股权的内部转让协议,此时无需再履行优先受让权相关程序,直接推进交易即可。
实务中需规避两大风险:一是前后两次转让的价格需处于合理公允区间,间隔时间不宜过短(建议不少于6个月),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规避优先权”;二是首次参股的交易条件需真实有效,不得通过“象征性价格”完成参股,否则可能面临其他股东的诉讼挑战。
(四)间接收购:通过控制转让方主体实现股权控制
若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存在障碍,可采用“间接收购”思路:不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而是收购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即转让方)的股权或资产,通过取得对转让方的控制权,间接控制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例如,转让方为一家持股平台公司(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收购方可收购该持股平台的全部或多数股权,从而间接获得目标公司的对应股权。
该模式的关键在于证明收购行为的独立性:若持股平台除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外无其他业务,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否定交易效力;若持股平台具备独立业务体系,收购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更易获得法律认可。
三、不可触碰的“红线”与风险提示
实践中部分违规操作极易引发法律风险,需坚决规避:一是“阴阳合同”规避,即对外披露苛刻的“阳合同”(如高价、短期付款)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私下履行优惠的“阴合同”,此类行为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其他股东可主张以同等条件收购股权;二是隐瞒通知义务,转让方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或通知内容未明确“同等条件”,即便完成股权变更,其他股东仍可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三是股权代持规避,通过代持协议由转让方代持股权,虽表面未触发优先权,但代持关系易引发权属争议,且若被认定为规避优先权,代持协议可能无法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主张。
四、核心结论:合规优先,程序为王
投融并购中规避优先受让权的核心原则是“合规设计+程序合规”:优先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特殊约定,通过章程修订、交易条件设计等合法路径降低优先权行使可能性;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保留送达凭证、答复记录等证据,避免程序瑕疵;必要时引入专业律师参与交易结构设计与尽调,防范合同无效、诉讼等风险。
需明确的是,优先受让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司人合性,规避的本质是在法律框架内平衡交易效率与股东权益。任何脱离法律规定的“捷径”都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甚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坚守合规底线,才能实现投融并购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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